“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提出在農村要積極發展沼氣、秸稈發電、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完善農村電網。在能源領域,國家又專門提出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包括開發風能和生物質能,支持發展秸稈、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建設一批秸稈和林木質電站,擴大生物質密致成型燃料、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生產能力。前者是要為農村能源建設服務,后者是優化能源工業的內容。正確認識可再生能源,優化發展能源工業,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一、什么是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可連續再生、永續利用的一次能源,這類能源大都直接或間接來自太陽。包括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風能、波浪能以及海洋表面與深層之間的熱循環等。地熱能也可算作可再生能源。應用最廣泛、歷史最悠久的可再生能源是生物質能(包括
秸稈顆粒機、
秸稈壓塊機壓制的生物質顆粒燃料等,如下圖所示)。
國際能源署(IEA)編著的“世界能源展望”中,將可再生能源分為水電、其他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質能三塊分別計算,其釋義如下:
(1)水電,指水電站所生產電力的能量。
(2)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熱和太陽能的直接利用,還包括用于發電的地熱、太陽能、風能和波浪能。對于經合組織(OECD)國家,其它可再生能源還包括生物質。
(3)傳統生物質能,生物質包括固體燃料(木柴、木炭、農林廢棄物及牲畜糞便)、氣體燃料(沼氣、垃圾填埋氣等)、液體燃料(乙醇、生物添加劑等)以及工業和城市垃圾。IEA所說的傳統生物質能主要是指非商業性使用的生物質,它們基本上都是固體燃料。
中國目前對于可再生能源的理解各不相同,主要差別在于是否包括大中型水電和傳統生物質能,因此出現了四種不同的口徑:
(1)包括大中型水電、小水電、傳統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這個口徑與IEA和聯合國計劃開發署的口徑是一致的,是最大的口徑,在此基礎上,扣除某一種,就出現以下三種口徑;
(2)不包括大中型水電,這個口徑的數字目前居第二位,因為在中國傳統生物質能的利用量比大中型水電站多;
(3)不包括傳統生物質能,這個口徑數字目前居第三位,因為中國目前傳統生物質能的利用量在3億tce左右,所占比重極大;
(4)不包括大中型水電和
現將有關研究報告中的數字整理如表1。
從表1可以看到,2004年第一種口徑為4.32億tce,第二種口徑為3.52億tce,2005年第三種口徑為1.57億tce,2004年第四種口徑僅0.61億tce,差距很大。所以要科學地衡量中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狀況,最好能采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國際能源署的口徑,與國際接軌。
二、可再生能源的折算標準
可以看到,由于統計口徑不同,可再生能源利用折算成標準煤以后數字有很大差別,所以折算標準要統一。
折算標準中最大的問題是:水電、風電、生物質能發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量用什么標準折算成標準煤或標準油量?中國一般都采用當年的火力發電煤耗折算,而國際能源署和聯合國發展計劃署用熱功當量折算成標準煤或標準油量,這是出現差距的螢要原因。下面用各自折算標準折算的數字列,統一用國際能源量的標準折算的數字(只更正發電量折算標準)。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如果水電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按熱功當量折算,中國2020年可再生能源總利用量不可能達到4~5億tce。如果按第一類最大口徑,即既包括大中型水電,又包括傳統生物質能有可能達到4.50億tce。所以各類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數量和各類可再生能源折標準燃料的折算標準很重要,其中主要是水電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折標準燃料的影響為最大。看來折算標準還是應當采用聯合國發展計劃署(UNDP)和國際能源機構(IEA)的標準為好,以便于國際間比較。
三、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總消費量的比例
在最近幾十年內,OECD國家的轉型經濟國家,由于能源消耗量增長緩慢,可再生能源增長速度相對較快,所以這些國家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例是上升的;而發展中國家由于能源總消耗量增長快,相對使得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增長放慢,并在整個能源結構中的比重下降。受發展中國家的影響,全世界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費結構的比例也呈下降趨勢。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能源消費比例也是下降的。中國最近的規劃要求2010年比例達10%,2020年比例達16%,如果按照國際能源署的折算標準看來難以達到。
按國際能源署“世界能源展塑,2002”對中國能源需求和可再生能源開發量的預測,中國可再生能源比例,將從1997年的41%下降到2000年的20%,2010年為16.2%,2020年為13.2%.2030年為11%,有可能在2030年以后這個比例才有可能上升。
根據我國四種口徑的預測,包括傳統生物質能的兩種口徑,2010、2020年可再生能源比例都小于2000年;只有不包括生物質能的第三、四兩種口徑,2010、2020年可再生能源比例是逐步增大的,但2010、2020年的比例都達不到10%。這就是說按聯合國發展計劃署和國際能源署的統一口徑和統一折算標準,中國2010、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比例都比2000年要低。具體數字見表4。
四、做好可再生能源的統計工作
我國已經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正在制訂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規劃,需要建立起規范、統一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統計工作。國際能源署在“世界能源展望- 2004年”中,已經首次把可再生能源納入了統計和預測,在一次能源供應總量、終端消費總量、熱電生產、工業及其他用能行業中都計入了可再生能源的數量,在未來能源預測中也都要預測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量。為了檢驗((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國“十一五”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也為了與國際能源統計、預測接軌,建議國家統計局統一可再生能源的統計口徑及折算標準,并且在全國各省區、各部門建立起可再生能源的統計工作,為加快解決中國的“能源貧困”服務,為加快開發中國的可再生能源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