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的可能創新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在研究視角上,從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的三大行為主體之間的關系視角,來探討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可能面臨的阻礙因素。在弗蘭克,艾利思風險行為理論支撐基礎上,將三大主體定量化后建立效用函數模型,得出不同主體開發利用林木生物質能源的最優納什均衡條件。把農民經濟學、微觀經濟學中經典理論與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的實踐相結合,使得研究結果具有可信性,在研究視角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創新性。
(2)在研究方法上,林木生物質能源產業作為一個新興產業,其發展還處于剛剛起步階段,社會民眾對于“林木生物質能源”概念了解的程度也并不深入。而以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作為研究對象并進行系統性研究的文獻還較少,主要集中于對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的定性描述和探討研究上。本研究既將農民經濟學、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微觀經濟學中的經濟學理論作為定量工具引入到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中,還將樣本區實地調查的數據對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的行為主體進行了實證分析,不論是在研究方法上,還是在研究內容上,都具備了一定的創新性。
(3)在研究價值上。運用實地調研的方式,對這個社會公眾并不了解的新生事物,從其發展現狀和不同行為主體的運作機理方面都給予了詳細的闡述,有利于增進論文的學術研究價值。通過對典型地區林木生物質能源林基地建設運作模式的系統介紹,為即將進行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的地區無疑將提供一個很好的經驗借鑒。通過分析總結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的市場等級優先劃分和產業發展模式,必將有利于推進林木生物質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樣可以為即將進行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的地區提供經驗借鑒。因此,在研究價值上具有一定的創新性,富通新能源生產銷售的
秸稈顆粒機、
秸稈壓塊機,專業處理農業、林業固體廢棄物,經過秸稈顆粒機、秸稈壓塊機處理的農林廢棄物變成了固體生物質成型燃料,主要用來替代煤等化石能源燃燒使用。
當然在研究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由于本論文的研究對象其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發展歷史較短,在獲得資料上,缺乏有效的時序性數據,難以進行計量檢驗分析,大多數研究都是基于研究假設基礎上構建理論模型進行的推理分析,這就使得研究結果有待于進一步的檢驗。其次,由于個人能力有限,關于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企業主體行為分析的相關數據難以獲得,研究中無法將其列為單獨的一章進行系統研究,如企業參與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的方式、參與后對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所產生的正面和負面影響、影響企業參與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的變量因素等等之類的問題,在本文中都未進行研究,這使得全文在研究的邏輯結構上并不嚴密。最后,實地調研數據僅限于湖北省的個別地區,而且僅限于對樣本點正在建設的木本油料能源林的成本效益分析,這使得最終的結果不具有權威性,其開發運行模式也不一定適合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有待于該產業真正實現產業化之后,立足于全國范圍內典型地區的調查,進一步進行研究和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