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秸稈焚燒的主要危害
1.嚴重污染大氣環境,危害群眾健康。焚燒秸稈時會產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煙塵等污染大氣環境的有害氣體。大量焚燒秸稈對于增加大氣中的溫室氣體,促進溫室效應的形成有一定作用;同時,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又均為有害氣體,對人畜和植物生長不利;煙塵增加了大氣的化學反應,又能作為載體將污染物輸送到人體的呼吸器官,甚至進入人的肺臟沉積,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農作物秸稈可以經過秸稈壓塊機、秸稈顆粒機、飼料顆粒機壓制成生物質顆粒燃料飼料,這樣不僅可以解決農作物秸稈的處理問題,而且還能增加老百姓的收入,何樂而不為呢!
4.容易引發災害。隨意焚燒秸稈是引發火災的一大隱患。在田野上焚燒秸稈,尤其是在有風的時候,一旦秸稈開始燃燒便很難控制火勢,甚至造成大片的待收莊稼頃刻間化為灰燼。焚燒秸稈燒及麥場、鄰居家的麥田及其它可燃物造成火災的情況時有發生。更嚴重的甚至會危害輸電線路、破壞電信設施,造成更嚴重的后果。
二、秸稈焚燒屢禁不止的原因
地方政府為防止農民焚燒秸稈,不惜花費高昂代價,組織相關部門組成檢查組,披星戴月深入田間地頭巡查;而且三令五申“焚燒秸稈違法”,但是秸稈焚燒不但屢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
秸稈焚燒屢禁不止,不僅有農民自身的原因和政府部門的原因,還有秸稈禁燒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原因。
1.秸稈禁燒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針對秸稈焚燒對環境和生態的影響,1998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農業部、財政部、鐵道部和中國民航總局六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嚴禁焚燒秸稈保護生態環境的通知》。1999年,六部委又聯合發布了《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又分別印發了進一步做好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有關通知。但是,僅依據已發布的通知、辦法等處理秸稈焚燒現象明顯缺乏法律上的依據,達不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目標,缺乏法律信服力。
2.秸稈禁燒范圍不明確,覆蓋面狹窄。根據2000年頒布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但農民焚燒秸稈,絕大多數并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域”。對于其它更廣大的區域,卻缺乏有效的監管法律依據。
3.秸稈禁燒執法難度大,法律監管出現真空。雖然《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在禁燒區焚燒秸稈的,由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燒,并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后果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執法對象點多面廣,執法難度較大,難以追究責任,且2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過輕,不足以對違法焚燒者產生足夠的威懾力。加之對禁燒秸稈的責任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濃林部門只管技術指導不管禁燒,消防部門只在發生火災后出手,環保部門缺乏有效的監管法律依據,從而導致了對秸稈禁燒的法律監管出現了真空。
4.缺乏秸稈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秸稈綜合利用產業發展滯后。《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辦法》規定:“各地應大力推廣機械化秸稈還田、秸稈飼料開發、秸稈氣化、秸稈微生物高溫快速漚肥和秸稈工業原料開發等多種形式的綜合利用成果。”這一實施辦法的最大弊病在于,對于禁止焚燒以及責任追究的規定明確、具體而且有可執行性,對于綜合利用秸稈的規定卻語焉不詳,綜合利用這一項僅僅停留在美好的理論構想之中,缺乏真正落到實處的可操作程序以及激勵措施。
三、秸稈禁燒法律措施的完善
1.健全秸稈禁燒法律法規。《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辦法》涉及六個部門,屬于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充其量也就是部門規章。規章一般應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的內部規則,主要是他們內部制度的表現形式,不屬于法定制度,不具有國家強制力。《憲法》和《立法法》確定國務院所屬部門和地方有關政府可以制定規章。規章在我國不僅以內部制度的形式表現出來,而且更是作為法的一種形式表現出來。現在,規章是以政府的名義制定的,以法律、法規為根據,用以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具有法的效力,是以國家強制力作后盾的社會規范。在不同位階的法中,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規章。《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辦法》屬于規章,但具有法的效力,只是在實踐中它的執行力并不強,達不到預期的效果。《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辦法》的條款規定明顯與《立法法》的條款的規定不一致。部門規章中規定處罰和刑事責任顯得不倫不類,更沒有明確在秸稈禁燒問題上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從立法理論和實踐來看,國務院部門立法按其性質而言屬于行政立法,其內容不應當超出行政管理的范圍。因此,針對秸稈焚燒屢禁不止的問題,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為宜。
2.嚴格禁燒范圍。除了按《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明確規定及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辦法》的具體規定外,各直轄市、省會城市以及副省級城市所轄區域均應被列入秸桿禁燒范圍,實行全面禁燒。
3.強化執法監管,落實禁燒責任。禁止焚燒秸稈的執法監督工作僅靠環境保護部門單獨執法是難以完成的,各部門特別是鄉鎮、行政村、自然村的基層干部應大力支持,層層簽訂禁止焚燒秸稈責任狀并確保層層落實。各級環保、農業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現場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那些我行我素,依然焚燒秸稈的不負責任的行為,確保重點城市周邊、重點交通干線、機場周圍大氣的環境質量。各有關領導應組織人員下鄉到田間地頭宣傳禁燒政策,監管秸桿焚燒行為,一經發現焚燒者,馬上制止并視情況對肇事人員和責任區負責人進行處罰。
4.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對于農民來說不可企及的秸稈綜合利用是環保、農業部門的法定職責,根據《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辦法》,“各地應大力推廣機械化秸稈還田、秸稈飼料開發、秸稈氣化、秸稈微生物高溫快速漚肥和秸稈工業原料開發等多種形式的綜合利用成果。”各級環保部門、農業部門應加快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加強秸桿綜合利用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應用,并針對秸稈的不同用途,提出階段性開發目標和在科技、經濟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等。
三門峽富通新能源主要生產和銷售顆粒機、飼料顆粒機、秸稈壓塊機等生物質燃料飼料成型機械設備。